由于房子的問題離婚訴訟幾次均未判決。她呢3年來帶著孩子住去了娘家。房子是我原先租賃的公房,婚后作為售后公房買下。現在我將房賣掉(跟她商量過并同意)并正在交易中,同時我去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我多次找她協議離婚她不予理睬。)。但她現在又反悔,說是孩子問題未解決,并且申請了財產保全,房產交易被中止。1,房子問題怎么辦?本來就應各半啊?2,房子買賣算我違約?應給予賠償?3,這個婚怎么離啊?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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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共同財產,不可以單獨處分,她請求法院財產保全是可以的,如果你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財產保全的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財產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1、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15日內,申請人應當盡快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還不起訴的,表明利害關系人不想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分歧,從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是為了今后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離婚證明感情破裂,協議好財產及撫養問題就可協議離婚,不行就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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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關于 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所以對于房產你須取得你妻子的同意,你應該取得她的書面同意。并協商好房產出售后房款的分割問題。 關于子女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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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夫妻雙方如果結婚有六年以上的離婚,其財產屬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如結婚不滿六年的離婚,則財產沒有分割。另,就算你們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假若在離婚前有和人協議賣房,因一方不同意而導致毀約,需賠償違約金的屬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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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為你們所均分。夫妻之間有一定的代理權,對一些公共財產可以有處分權。所以你的房屋進行交易,你妻子對財產進行保權,法院應當拔回請求。但所房所售后的房款應和你妻子均分。 按照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分居兩年以上的,經法院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所以你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 對于孩子的問題,應當是有利于孩子成長為條件,最終于法院給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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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屬婚后共有財產,在辦理離婚中會涉及對房子的財產分割問題,這其中還涉及子女歸誰所有的問題,帶孩子的一方財產會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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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看房院判決后房產歸誰了!房子歸誰就是誰違約了就要交相映的違約金!但你可以提起訴訟說在離婚以前他同意出售房屋!(有出售同以證明)主動違約是她所以他要負主要責任!現在首先要調節!如調解不成就要采取法律訴訟!兩人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離婚!但要有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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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協商分手的離婚案件,是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的,尤其是當承租的公房以通過出售而成為私有產權時,對房子的處分完全可以通過判決方式解決,因此你所說的由于房子的問題幾次離婚訴訟均未判決,不太符合司法實踐。但該房屋是在婚后買下,屬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妻子的同意將房賣掉,顯然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你所謂的賣房一事跟妻子商量過并得到同意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否則的話,妻子也不會在你起訴離婚后,對房屋交易提出異議,并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不會采信妻子的主張。因此:1、你對該房屋的交易被取消負有違約責任,應按約定給予相應賠償。2、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你們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每人各擁有50%的產權。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的規定處理。3、房子或其他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后,需要解決的是孩子母歸屬問題,即由你還是你妻子撫養?既然你認為孩子由誰撫養都可以,那么孩子無論由誰撫養,另一方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按月支付孩子的撫育費。房子與孩子的問題可以協商,也可以判決,只要把這兩個問題解決好,已經折騰了好幾次的離婚訴訟,法院再不判離,就屬于典型的違法辦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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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房產應該屬于你們共同的財產,所以離婚就應該各得一半.你應該存在違約,應給予一定賠償.離婚很簡單你不要孩子搬出來,房子歸她們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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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買賣她的同意的,你不違約,她的財產保全是錯誤的,對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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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離婚的,她要帶孩子.你只能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