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出生后被抱養出去,成年后認祖歸宗,改回原姓氏,并頂父親的職上班。家中有祖宅一座,土改確權時兄弟姐妹共五人(甲女與小妹其時未出生),父母祖母均健在,確權使房產減少。后祖母與母親先后去世。而在其后的家庭會議上對房屋達成以下口頭協議:即由兄弟四人(家中四男三女,共七人)四人給付甲女大姐與小妹各八千元(后已實際履行),父親表態甲女的八千元由他出(甲女當時不在場,其他六人都在場且無人表示反對,后至父親逝世此八千元一直未給付),姐妹三人對祖宅不再提出繼承要求。父親去世后,家中兄長從父親留下的遺產中先將八千元給付甲女后再行分割,但有繼承人表示反對,現已提起訴訟至法院。 請教律師:甲女有無繼承權?此8000元能否應比照析產處理?此8000元是否是在析產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其口頭承諾有無法律效力?

熱心網友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按照你的描述,甲女與其養父母的收養關系已經解除,應該是有繼承權的。口頭承諾只要能夠被證明就是有效的,如果能夠證明你父親當時承諾將8000元給甲女,則你們在分配遺產時應先將這8000元給付甲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