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到法院作證需要請假或者耽誤自己的事,費用有誰出?

熱心網友

這個理論界正在研究不過一般是誰主張誰承擔

熱心網友

應當是主張方承擔吧。

熱心網友

如果發生在香港如是刑事案件的證人、無論是控或辯兩方你的一切損失由政府當庭支付如是民事案件的證人、由召喚人先把證人費用交付法院才可由法院票傳證人到庭作供證人費在證人到庭后、當庭支付因為在法律中沒有一條說公民有此義務、除交稅和兵役外所以政府要公民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報酬

熱心網友

樓上說的是其實,這更多是一種義務和責任。就算你去作證一天,能損失多少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