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男女雙方均為再婚,且雙方都有各自的子女; 已結婚十年。 問題: 1.男女雙方均有各自存款,男方多,女方少(男方存折在子女手中)。如離婚時男方否認自己的真實存款數額,在法律程序上如何辦理才能知道其在說謊? 2.男女雙方各出1.5萬元蓋房(現已升值),如離婚時男方否認女方曾與之共同出資蓋房怎么辦? 3.男女雙方的房屋去年拆遷,政府分一套樓房給他們,但房本卻寫了男方兒子的名字,那么離婚時這套住房是否不能算作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希望有專業知識的朋友給予指點,非常感激!
熱心網友
1、如果通過訴訟離婚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證真實存款數額2、如果是婚后蓋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第三種情況很難界定,這要具體情況分析了,看是否贈與給了男方的兒子,如果是,就被贈與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能夠證明不是贈與給男方的兒子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可以找當地律師協助處理,因為財產關系必將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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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通過訴訟離婚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證真實存款數額2、如果是婚后蓋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第三種情況很難界定,這要具體情況分析了,看是否贈與給了男方的兒子,如果是,就被贈與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能夠證明不是贈與給男方的兒子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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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十年后,面臨再次離婚的窘境,令人感到惋惜。將上述問題逐一作答:1、可以根據男方的正常收入,以及有明確證據證明的其他收入(含投資、股票等)計算出男方的實際收入;2、只要是在雙方再婚后蓋的房,即使男方否認是兩人共同出資,其出資也會被認定為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該房產的屬性為夫妻共同財產;3、由于我國房產以產權所有為最終確權,因此原夫妻雙方的房屋去年拆遷,政府分一套樓房給他們,但房本卻寫了男方兒子的名字,從法律的角度將被認定屬于贈予行為,因此,離婚時這套住房將不能算作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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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雙方均有各自存款,男方多,女方少(男方存折在子女手中)。如離婚時男方否認自己的真實存款數額,在法律程序上如何辦理才能知道其在說謊? 答: 結婚十年了,男方的財產應為夫妻共有財產。男方不如實陳述,女方可以提出調查取證的線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男方存款的相關證據。證據調取的情況取決于你提供的線索的真實程度。 2。男女雙方各出1。5萬元蓋房(現已升值),如離婚時男方否認女方曾與之共同出資蓋房怎么辦? 答: 如果男女雙方以前未對婚姻財產的所有權作約定,應認定為夫妻等額共同共有。為什么這樣主張,女方可以找證據證明自已對家庭建設貢獻的相關證據加以佐證。 3。男女雙方的房屋去年拆遷,政府分一套樓房給他們,但房本卻寫了男方兒子的名字,那么離婚時這套住房是否不能算作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答:同意樓上關于是否贈與給其子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