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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可概括為國家行政組織或公共行政組織在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包括“誰在管理”、“如何管理”、“管理什么”三個方面。其一,國家行政組織或公共行政組織是行政管理的主體,由于各國國家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各不相同,行政管理的主體也不同,用這種較為抽象的概念可以更多地概括它們的本質和共同點;其二,行政管理的主體并不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而是與立法、司法部門相對而言的行政執行部門或最高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它對執行憲法和各種法律負有責任,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管理是各國行政組織的一種普遍特點,即使是議行合一的行政體制也有這種特點;其三,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突出了“公共”的特性,涉及到公共權力的運用、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服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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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是行政主體憑借公共權威而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根據公共權威來源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公共行政大體上分為政府行政與非政府行政(或非政府主體公共行政、社會性公共行政)。前者的公共權威直接屬于國家權力(公共權力);后者的公共權威源于社會(市民社會),盡管這種權威在現代社會一般經過國家的法律認可,但其性質卻是社會性的,植根于國家與個人、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公共領域——市民社會。當然,這種劃分只是大致的,兩者之間總是存在大量交叉、重疊現象。將公共行政分為政府行政與非政府行政,除更準確地描述當代公共行政的真實形象外,其重要意義在于摒棄公共行政等于政府行政的狹隘觀念,從而樹立一種更民主、更開放、服務型的公共行政觀。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于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和公共衛生等。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是公共事務。公共事務依其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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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可概括為國家行政組織或公共行政組織在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主體是國家行政組織或公共行政組織.客體是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