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自行車車庫滿了,我的車付錢也不能放進去,放在外面如果被偷,物業要賠償我嗎?我是每月付給物業保安費的。
熱心網友
針對這種情況,不知你付的是物業費的費用,還是物業費以外的(專門為自行車的存放)而付的費用。假如是2者,那物業公司應給業主賠償,但物業條例中指出:業主自行車丟失,物業不管賠償,只負責車輛秩序。
熱心網友
一個物業管理小區之內,存放汽車、自行車……等等場地其空間是有限的。關于這一點我想不用過多解釋。針對你所提出的問題我想關鍵是你并沒有繳納自行車存放管理費用。據你所說“我是每月付給物業保安費的。”從字面上就完全可以知道那是保安費,而絕不是自行車管理費用。根據優先空間占用原則,別的業主首先繳納自行車管理費用后就擁有自行車位使用的優先權。你沒有繳納費用自然沒有權利在放入自行車專用存車場地。而小區內其他非自行車停放場地,造成自行車丟失至今為止還沒有哪一條法律法規約定物業管理公司要負責賠償業主丟失財物(貴重物品、汽車、自行車……私人物品)的損失。在這里我想說私人物品的保管應有物品擁有人自行解決,這也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
熱心網友
周明說的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