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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要求有很多,由稅務局按規定定量發放。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填寫或者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應在發票上填寫:誤填作廢。1。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2。發票不全視為作廢或者丟失,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呆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分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署意見。如果新領用的專用發票與以前的不同,按照規定照常使用,與以前的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