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兩個問題已對本案進行描述。上訴期還有兩天到期。現在我就是轉不過彎來,為什么B的勞動仲裁不能引起時效中斷。很久AB雙方都沒有聯系,也想不出其它中斷事由。
熱心網友
我的理解是,提出問題者代表A方的利益。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但是,以下的意見就建立在前面的理解基礎上,僅供參考。 關于B的勞動仲裁對于時效的中斷的效果:勞動仲裁是B對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一種主張,其對于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只歸屬于主張者,即B,更詳細的說,B的勞動仲裁申請的主張行為并不能起到中斷爭議相對方即A的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同理,A的起訴只能起到中斷他自己的的訴訟時效的積極效果,而該積極效果并不涉及B的訴訟時效的中斷。也即,誰主張,誰的訴訟時效就得到中斷。當然,“主張權利”的事實也需要舉證予以證明。如在B提起的勞動仲裁中,A提起了反訴,則A的反訴行為就構成了主張權利的行為,同樣,在A的起訴中,B在應訴的過程中也提起了反訴,則其反訴也就是主張權利的一種典型行為。另行起訴和另行提起勞動仲裁,也獲得同樣的效果。
熱心網友
僅僅因為向對方主張權利,才會引起時效中斷。對方提起的仲裁,你只是被動應訴而已,并沒向對方主張權利,就不構成你方時效的中斷。如果這個問題你還不能理解的話,那對撤訴和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等不會引起時效中斷就更加不能理解了。在這個問題上糾纏不清,對你案件是沒有用處的。惟有盡快上訴,才是正事。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其實方式很多,不應該把思維局限在一個地方。這要開動自己的腦子~
熱心網友
勞動仲裁同樣是積極主張自身權益的一種方式,同樣會造成訴訟時效中斷。這位朋友所疑惑的是針對誰的訴訟時效問題。那個提出訴訟或仲裁,那個人的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就中斷,而對方的權利又是另一種權利,其有自己的訴訟時效起算期間。我想是這個問題和區別吧。
熱心網友
一般理論上,只有權利人主張權利和一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B的行為,只是主張他的權利,于你們無關。也不是法定的條件,所以當然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了。民事裁判,一般是“不告不理”的,即使事情進入司法程序或者裁判程序,你們沒有提出反對的要求,就不能認為是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