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公司的員工來的時候經理跟我講試用期為三個月工資為800,可都四個半月了公司也沒有給我明確的答復工資依然為800,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違法嗎?我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熱心網友

1、樓上的這位講得不錯,試用期是與要簽訂的合同年限相關的,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從個意義上來說,目前你們公司對待你的并沒有違法。不過有一點要注意,那就是如果嚴格按《勞動法》來執行的話,你和你們公司應該簽訂一份合同,并且在合同期內約定試用期的時間長短,當然如果你們公司從來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另當別論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那肯定是違法的,這樣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2、至于試用期工資問題,就不存在違法問題了。即使你轉正了,工資可變也可不變,沒有法律規定說職工轉正后工資一定要上漲的,這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的。這種協商可以體現在合同中,也可以體現在你接受公司的薪酬規章制度。3、上面講的是法律問題。根據我看你寫的情況,可能你對這家公司感覺還不錯,可能希望能轉正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固定勞動關系,那么在公司沒有主動提出是否轉正的情況下,你有兩種選擇:一個是自己提出轉正申請,主動要求轉正并要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時企業應在一定時間內給你轉正與否及簽訂勞動合同與否的答復;另一個是如果你已經覺得不滿,那么可以提出結束試用期并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當然需要提前十五天告知公司,這種要求是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或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就試用期的問題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是不會有什么效果的,因為正如上述所講,目前你的試用期不過四個半月,并不違法??傊?,你目前可采取的辦法無非有二:一是自己提出轉正,二是辭職不干。

熱心網友

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干了,你可以去勞動局仲裁委員會投訴,因為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時間長短確定的,簽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應是一個月,二年的為二個月,三年的為三個月,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單位跟你講試用期為三個月是沒有依據的,而且應該跟你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不想失去這份工作,現在有的企業會跟職工簽合同,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有可能半年或一年,因為現在人員流動性較強,企業可能會看員工在本企業能穩定下來后,再與其簽合同,否則會比較麻煩。至于你說的試用期過后工資沒給你漲,這個是不違法的,因為只要給你支付的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550元),給你漲不漲工資就是企業的事了,要看你的工作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