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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官 司 需 要 交 納 必 要 的 訴 訟 費 用訴訟費用的種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時,起訴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交納的費用就是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又可分為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A、財產案件受理費:如果打的是債務、合同糾紛等因財產爭議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應該按照爭議財產數額的一定比例交納訴訟費。請求的財產數額越高,為此支付的訴訟費也就越高。訴訟費的交納,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相應的計算公式。速算方法:1千元以下 50元/件1千元--5萬元 × 0。04 + 10元5萬元--10萬元 × 0。03 + 510元10萬元--20萬元 × 0。02 + 1510元20萬元--50萬 元 × 0。015 + 2510元50萬元--100萬元 × 0。01 + 5010元100萬元以上 × 0.005 + 10010元B、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有很多官司不涉及財產爭議,比如:收養、侵犯名譽權案件等。這類案件的受理費,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納的,具體收費辦法是:(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至lOO元;(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l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二、申請費: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按規定交納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兩類:A、申請執行類   執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B、財產保全類申請財產保全,交納費用速算方法如下:1千元以下 30元/件1千--l0萬元 × 0。01 + 20元10萬元以上 × 0。005 + 520元三、其他訴訟費用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貴、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四、訴訟費的預交如果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原告,在接到法院交納訴訟費通知次日起7日內,必須交納訴訟費。這錢只是預交、墊付,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誰交錢,法院會給一個明確的說法。如果原告執意不按照規定如期交納訴訟費,法院將按撤訴處理,原告所訴的案件將不能夠得到繼續審理。同樣,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預交,雙方均上訴的,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和方式。五、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如果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是否準予,由法院決定。所謂緩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暫時無力交納訴訟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延緩交納的時間,待有能力時交納。所謂減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交納全部訴訟費用,經申請后,人民法院準予適當減少應交納的訴訟費用。所謂免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交納訴訟費用,經申請后,人民法院準予不交納訴訟費用。申請緩、減、免時,當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注明理由。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書記員記入筆錄,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案件與免交訴訟費不同,有些案件無需當事人申請,法律明確規定不需交納訴訟費用。不交納訴訟費案件有: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和提審的案件等。不服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向該法院提出申訴,法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再審,就無需再交納訴訟費。但是如果申請再審是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則應當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另外,如果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一審裁判文書生效后,提出申訴,法院經審查決定提起再審的,應該依照有關規定預交訴訟費。 六、訴訟費用最終由誰負擔訴訟費用到底由誰來出,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后,才能最終確定。一般來講,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需要注意的幾種特殊的情況是:(1)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4)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第二審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分擔;上訴后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二審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后,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依法進行改判,對訴訟費用一并改判。七、最后提醒注意:1、如果預交的訴訟費用超過了應負擔的金額,那么應該在案件審結后,到法院辦理退費手續,如果預交的是一審訴訟費,就到一審法院辦理退費手續。如果預交的是二審訴訟費,就到二審法院辦理退費手續。2、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律師費用雖有判例由敗訴方承擔,但現實中,一般情況下仍然由委托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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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因為,調解結案的由雙方承擔訴訟費。判決結案的可能有敗訴方承擔,這要看原被告的責任,有時原告也承擔部分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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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具體由認來支付在法院判決書中有明確規定,法院根據過錯比例判定訴訟費用的支付比例,可全額由敗訴方支付,也可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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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確實是輸的要拿錢的,但是,這僅僅指的是訴訟費,也就是案件受理費。 我國法律規定,敗訴的,要承擔訴訟費。但訴訟費是按照比例承擔的,舉例說明,如果你訴訟請求是10000元,案件受理費是410元,如果經法院判決被告應當給付8000元,那么,被告應當承擔330元,剩下的80元你要自己承擔的,法院也不會退回。 在實際的打官司過程中,各地情況不是完全一樣的。 我們這的法院除了按4%收取訴訟費,還每個案件收至少200元的送達費,有外地的被告的,甚至收到800,甚至再多,這個送達費,無論輸贏,均是原告自己承擔的。 對于勝訴的原告,當執行錢款到位后,我們法院還收取5%-10%的費用,這個也是自己承擔的。(當然也收被告的)。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你實際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是自己承擔的。 如果你要聘請律師費,除了知識產權案件外,也是自己承擔的,我國的法律沒有規定敗訴的承擔律師費,這是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原告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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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輸的出錢”,肯定是指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問題。確實如此。 訴訟費是法院向訴訟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原則上由原告預付,待判決作出后,如果原告勝訴。實行敗訴,法院就應當將原告預交的錢退還給原告,而由被告向法院交納;如果原告敗訴、被告勝訴,原告預交的錢就不退了,被告不向法院交錢。 之所以規定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是因為官司是因為敗訴方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沒有敗訴方的違法,官司就不需要打。勝訴方沒有違法行為,被拖進官司,就已經對他造成了損害,再要他承擔訴訟當然更沒道理了。 正是為了懲戒違法行為人,保護守法公民,現在,很多專家都強烈要求,勝訴方委托律師的代理費也應當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其實這是很有道理的。 當然,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不一定是100%。如果敗訴方是全敗,才承擔100%;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就要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判決雙方各承擔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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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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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會也是,不過要看輸多少了.輸的徹底點就是連訴訟費都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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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輸的餓給錢了,這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啊.這個我先目前是不會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