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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一)職工因工負傷治療或者患職業病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工傷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尚未實行醫療保險制度的,按照原規定執行。(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24個月。工傷醫療期由指定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工傷醫療期超過12個月,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三)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工傷醫療期滿經鑒定符合傷殘等級的,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在工傷醫療期間,經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證明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工傷醫療期后仍需要治療或舊傷復發,由單位申報,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仍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傷殘職工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拐仗、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由醫治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四)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1、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1)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2)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3)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時按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確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5)需要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有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2、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2)因工傷殘安排適當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3)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4)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七級20個月、八級18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五)職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1、喪葬補助金: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的金額,其中對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按月發給撫恤金,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工亡職工本人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期間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條(一)(二)(三)的規定執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5、因工死亡待遇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順序領取。注:1、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或無法確定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高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為計發基數。2、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在按照規定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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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計算方法外,還要適用受到工傷的本人所在的地區關于工傷保險的規定。 如《北京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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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告訴你項目數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有下列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你所在地的地方性工傷保險規定可能另有規定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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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有下列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你所在地的地方性工傷保險規定可能另有規定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最近發生遼寧孫家灣煤礦事故再次引發人們對煤礦事故頻發原因的深層思考。什么是減少高危行業發生安全事故的最有效途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的曹宗理告訴記者,去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2號文件中,新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并旨通過這三項經濟政策配合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來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抵押金主要針對小企業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作為對安全事故處理和善后處理的備用基金,目前考慮的最低限度是能夠滿足一次死亡3人的事故處理。他說,這個制度主要是針對規模小的企業,可以避免“企業出事故,老板掙錢,政府花錢處理事故”,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責任,逼著他們加大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有了風險抵押金制度,便利了事故的及時處理。現在,北京、天津、山東、江西等省市都實行了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將制定統一賠償標準 曹宗理告訴記者,最受關注的傷亡賠償標準與“工傷保險”同時執行,會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利益。目前,我國擬制定統一的傷亡賠償標準是,如果責任全在企業,對一個青壯年的賠償額度最高是20年的工資,依據是當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山西省在2004年10月份出臺了一個傷亡賠償新標準,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北京的學者秋風認為這樣高標準的賠償是遏制礦難的重要措施。 為了保證將傷亡賠償落實到死難者家屬手中,曹宗理告訴記者,他們正在與有關部門協商,將賠償標準列入《工傷事故處理條例》中,通過法院來落實。 北京學者秋風也告訴記者,僅僅依靠賠償金來形成對礦主的威懾力還不夠,司法途徑是最好的手段。該文資料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