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分子被抓的時候為什么都蓋著臉,用頭套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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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逮捕時地準確稱呼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只有經法院判決后才可以稱之為罪犯。被逮捕時擋住他們的臉是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這樣如果他們真的無罪的話,不會因為新聞報道而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不必要的干擾。不僅如此,在一些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就連審判過程也是不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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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能是基層的執法人員在實踐中為了方便工作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吧。說白了,把頭一蓋,省去了好多麻煩 。要知道蓋住頭,并不是尊重人權的表現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這方面的要求的話,才可認為是尊重人權,反之,不但是不尊重人權,反而是侵犯人權。只不過我國的犯罪嫌疑人在某種程度上人權少的可憐。審判公開是世界通行的作法,我國的公開審判制度就是從國外學來的,只不過我國審判的公開度還不是很徹底。比如說陪審員制度等。只有個別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才會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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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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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其人格權,同時也也保護偵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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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斃過后無人過問,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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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臉見人,害怕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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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其人?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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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