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是2004年1月份離開公司的,前幾天通知我去領失業證,結果發現失業證簽發日期是2003年8月份,請問這是否是不允許的?而且失業證上沒有核查失業補償,什么情況會給予失業補償,什么情況不給呢?能否詳細講一下,謝謝各位!
熱心網友
你單位什么時候把你的檔案轉道街道的,如果你單位已經在04年1月份不在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了,那么單位應該在當月或者次月把你的檔案轉到你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你單位在給你辦理檔案轉移時,應給你一張檔案轉移通知單,也就是你單位給你辦理檔案轉移后,你應在7個工作日以后60日內到街道進行查詢,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果你不是辭職人員,你在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手續就可以享受到失業救濟金。如果你是辭職人員不能享受失業金待遇,你所說的領失業證是什么顏色的??如果你沒有失業金不可能發你失業金領取證(綠色的)。你手中拿的很可能是(藍皮)的求職證,所以求職證不論你的檔案什么時候到的街道,而是你當天辦理時候的日期。
熱心網友
如果你確定是2004年1月份與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那么失業證的簽發日期就有問題了。一般情況下,只要單位正常繳納失業保險金、職工非本人意愿而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得到失業救濟金;反之,就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