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律師: 關于我的案子:1、一審已審判完畢,法院告知判決書需要等待15天左右才能下來,在等待判決書的第11天,原告提出撤訴,請問在此時原告是否有權力可以撤訴? 2、撤訴后,法院對,原、被告是否有何說法?3、原告浪費被告5個多月的時間,一句撤訴就沒有任何說法了嗎??不了了之了嗎???是否還應有何說法?
熱心網友
1、有!只要未宣判,就有權撤訴。2、對原告,法院如經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準予撤訴。撤訴后送達裁定書,并退還一半訴訟費給原告。對被告,送達裁定書。3、是!目前是這樣。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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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
1、可以!只要未宣判,就有權撤訴。2、對原告,法院如經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準予撤訴。撤訴后送達裁定書,并退還一半訴訟費給原告。對被告,送達裁定書。3、是!目前是這樣,沒有說法。
熱心網友
這是個民事案吧?是的話:1、判決書下達前,原告可以撤訴。準不準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撤訴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依職權裁定不允許撤訴。2、撤訴后,此案的程序中止。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至于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其他費用(律師費等等),法院不再管了。如果法院同意撤訴,大概會要求原告交清費用(收一半),并登記一張表。還應當通知被告。但司法實踐中,對被告的告知義務做得不夠(用裁定通知只是說原告撤訴本院裁定準許)。至于,被告方認為原告浪費時間之類的情緒,應該這樣理解:訴訟是由原告引發的,法院是執行法律規定的程序義務,你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的利益受到損害,達到立案標準,可以對原告提起訴訟。3、撤訴后,此案的程序中止,但原被告雙方的法律關系依然存在,就同一個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有新證據,原告可以再次起訴,當然被告基于同樣原因也可以反訴。訴訟,是國家機關對公民和組織具體適用法律的法律活動,是嚴肅和莊重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必須無條件服從。不能認為參加訴訟是浪費時間,這是公民的義務,而且這個義務不管是國家主席,還是平頭百姓,都只能服從,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侵害,也只能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