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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1、可能產(chǎn)生頂替的案件,讓真正的罪犯快樂于法外;2、可能造成司法不公,使正義得不到伸張;3、可能促進惡勢力的滋生,產(chǎn)生更多的冤假錯案;4、造成更多司法資源浪費; 堅決抵制這種觀念!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和承認,只是過程中的一個過程,要有更多的事實作支撐! 法律景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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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了犯罪事實,說明認罪態(tài)度好,法庭可以根據(jù)情況依法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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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的口供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否則,就會產(chǎn)生上面“一知”朋友所說的種種不良后果。我國以前很多刑訊逼供現(xiàn)象,造成了大量冤假錯案。歷史的悲劇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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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有可能涉及具體作案細節(jié),此細節(jié)一般來說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清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符合此特征的筆錄做三份,并且前后一致,一般來說就可以認為形成證據(jù)鏈,法院會采納。如果有關交代筆錄先天有缺陷,那么犯罪嫌疑人隨時可以翻供。而且如果只有孤證的話,一般檢察院就不會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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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說法。被告承認犯罪事實,可能是自首。最多可能是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但這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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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還要有相關的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