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是我國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典。它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其中“盜篇”中規定大盜要戍邊守卒,重者則處以死刑。“賊”指傷人、殺人,“殺人者誅”,其家屬沒入于官。那么其他四篇是什么意思?我不知道,所以請各位朋友幫我解釋一下好嗎?謝謝了
熱心網友
《法經》 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戰國李悝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編纂。《法經》早已失傳,《晉書·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導思想和篇目。《法經》分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將盜法、賊法列于六篇之首。盜賊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懲辦盜賊的法律。雜法是對狡詐、越獄、賭博、貪污、淫亂、逾制行為的懲處。具法是關于刑罰的加重和減輕的法律。《法經》基本上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對后世封建立法影響深遠。
熱心網友
《法經》是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戰國李悝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編纂。可惜,《法經》早已失傳。 具體的意思,我也不是很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