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夫妻有兩套房,一套基本還清貸款,另一套貸40萬20年,才還了3年,還差很多。現二人準離婚,要前一套房子的一方說40萬共同債務應各負擔20萬。要后一套房的一方堅持對方應補償近40萬,才公平,這情況哪個有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熱心網友
假設2套房價值一樣,應該是補償40萬元。第一套房是凈資產,第二套房是負資產。一人一套房,債務平分負擔,表面平等,實際價值不平等。因此,得到凈資產房屋的一方必須補償另一方。舉例說明:假定房產價值60萬元,第二套房已交房款20萬元,按揭40萬元。2套房凈價值80萬元,負債40萬元。平分,各得凈資產40萬元,負債20萬元。因此,得到第一套房者應當補償另一方20萬元,連同分得的負債20萬元,他應當支付40萬元給另一方。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的。
熱心網友
1、兩套房子夫妻是共同所有的,40萬元的債務也時共同承當的。假設房子是一樣的,則分割財產時一人一套,即財產平均分,債務也平均承擔,40萬元的債務每人分到一半,即20萬元。因此,不管誰得到那個房子,都是20萬元債務。40萬共同債務應各負擔20萬的說法正確,有關法律是民法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夫妻財產的規定3、如果房子有新舊,或地段不同,價值不同的,則另外折價價值高的一方貼些錢給價值低的一方。這情況你沒有說明清楚,另當別論,如果是這樣情況,你按我的做法好了。希望你能妥善處理,建立在協商的基礎上,什么都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