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朋友手機被搶。還被踢了幾腳。公安局的人說,那不算搶劫,算搶得。我就納悶了,到底什么才算搶劫。什么算搶得?是不是人死了。東西被搶了,才算搶劫,如果人沒死,只是被打了幾下。就不算搶劫,算被搶得呢?
熱心網友
荒謬,這是個刑事案件,有點法律知識的人就知道是搶劫。搶得?有這個罪嗎?搶你東西的人已經夠成搶劫罪,就算在你的反抗下沒有搶到東西,卻對你的造成人生傷害(暴力行為)也算搶劫罪既遂。那個公安該去補習補習了!搶劫分兩種:1、搶劫罪既遂 2、搶劫罪未遂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只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作為區分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2、搶劫罪分為基本構成的搶劫罪(刑法第263條前半段)與加重構成的搶劫罪(法條后半段)。搶劫罪的前半段以是否取得財物區分既遂與未遂,后半段不存在未遂(亦有人認為在后半段的八種加重情節也存在未遂)。 3、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占有他人財物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占有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我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犯罪是否既遂,既不能以是否達到了犯罪目的為標準,也不能以行為產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所要求的結果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因此區分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搶劫罪構成要件是否完全具備為標準。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為基本構成要件,該款法律并未表明以搶到財物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和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因此只要該行為具備了取得財物或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兩者之一的,就可以認為其已經齊備了搶劫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從而構成既遂。
熱心網友
現在的條子眼里只有錢啊
熱心網友
那位公安想罩著那賊東西
熱心網友
不管怎么說,找回手機才是重要的事情!
熱心網友
我來告訴你,你問一下辦案的警察,什么叫"雙搶"?如果他能答上來,他就不會說是搶得,雙搶就是,搶劫和搶奪,這點知識都沒有,當什么警察,別給我們人民警察丟了,還有,可以向上面投訴他.
熱心網友
這樣看來,“搶劫”是東西被搶,“搶得”還得挨打(更嚴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