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朋友的爸爸于去年10月去世了,眾所周知,年終獎是在12月或者下一年1月發,但他已經在那一年中工作了10個月,但后來單位在發年終獎的時候,單位出一個文件,上說:只有在年底仍然在職的員工才能享受年終獎金,請問,這合理嗎?錢能要到嗎?

熱心網友

應該去要。因為年終獎是考核全年工作的,你朋友的父親在去世前已經工作了10個月,應該得到10各月的獎金。但是各單位的損著有時也真耐人不得。我比較同意好高好興的意見:千萬別忽略了,退休金、喪葬費、撫恤金、住房補貼、提租津貼等等相關的錢,很多單位都有規定的,去查一下,別漏掉了。按照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喪葬費800元;撫恤費金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應該是1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如果是企業,一般都是自定政策。

熱心網友

不合理,應按年終獎除12乘10折算

熱心網友

年終獎金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下是單位制定并有解釋權,如果原來的年終獎金分配方案沒有具體到按工作天數計算,這個年終獎你可能拿不到。如果有,哪怕是意思上有,你就可以要求。當然,如果獎金在萬把塊以內,為這個打官司是沒意思的。還是到原單位去要求,或去他的上級部門要求(如果有的話)。還有一個別忽略了,就是退職金、賠償金、撫恤金等等相關的錢,很多單位都有規定的,去查一下,別漏掉了。

熱心網友

夠嗆,年終獎首先涉及一年工作評定,在此后才能發獎。如果未工作滿年,從何評定?當然發獎金就沒有依據。

熱心網友

合理,能那到錢!去咨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