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妻生子并辦理了《獨子證》,前妻病故后我帶子與一離婚女子結婚,女方也帶由法院判的女兒由她撫養。我們婚后未曾生育,我單位管計生人員以我有兩孩為由將我兒的獨子證收繳,也沒有給任何說法,我想問一下他們收繳的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