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以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把法律行為區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有因與無因問題,若以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為前提,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關系上,最具爭議。即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究竟是有因行為還是無因行為?如為有因行為,那么物權行為的效力就要受到債權行為的影響,一旦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就也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為無因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就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不應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熱心網友

無因管理我能解釋的非常清楚,至于你這個無因行為,我還是頭一次聽到.我就根據無因管理試著給你說說吧. 個人覺得無因行為是指:針對于他人的利益和他人的事務雖并無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但卻實施了相應的行為.... 只能這么大概解釋,要不就是你記錯了,要不就是某本學術腐敗嚴重的書上能出現這個詞. 無因管理的行為很多.但是我不知道無因管理是不是都是你所說的無因行為. 見義勇為的一些好人好事,很多都是無因管理.比如說在半路上遭遇出車禍的傷者,將其送至醫院,就是無因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