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有償取得土地使用證,地位置雖然不占線,但城建規劃部門以政府要修路為由,等好修路再建,故一直未給辦施工許可證,不能自建房。地空置幾年。4年前,旗政府選新區地蓋新址,路不通,2年前開發商把路擴寬修通了,拆!拆!拆!現在又收路兩邊居民房屋、土地統統收回拆遷給開發商作商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政府文件說為新區建設,收回土地使用權,紅、黑 是一個概念嗎?今年4月份,政府以紅頭文件和土地局電視通知收回土地使用權,政府在拆遷問題上直接規定了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和拆遷補償辦法,把許多應由拆遷人(開發商)和用戶做的事情全包了下來,把補償標準定的很低,而土地局單就空地(路邊):按802元、(里邊)按200元地價掛牌出讓給掛別人資質招牌的開發商,并給開發商建商業門臉和商業住宅。而居民空宅地按58元補準。政府依據什么來制定補的標準?合理嗎?這不是損害我們的利用倒賣土地嗎?我們不服補償如何形事!要弄清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我的、被不知情賣了),是當地的國土部門先出讓后公告,視為閑置土地收了,合法途徑在那?如阻礙施工是不是,不對,我主張誰動了我的地就要與誰說話!否則無人再管,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土地使用權問題、樓建起再說嗎 !買來的土地使用權就作廢了我們不想干違法的事!帶著這多問題就是想通過您能百忙依法解答復我為盼,這也是此地多人的期盼,語言不道,但是事實!什么是理啊?平安和諧社會在哪!!,我的網易電子郵箱 - liquanshun@126_com.0478-32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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