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中出了車禍,職工有了傷殘,失去記憶了,頭腦有時呆,如:剛吃過飯,忘記了,還要吃飯。以后不能正常生活,除了醫療費外,還該有哪些賠償。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筆者認為,當前勞動安全事故頻發,雇主不重視生產和勞動保護是主要原因,如果雇主的侵權責任被確立成一種社會保險的責任,既不利于對雇員權利的保護,也不利于提高雇主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安全制度,其本質上是一種補償,往往有一定金額的限制。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更多的是基于雇主疏于勞動保護的侵權行為產生的危害,是一種侵權責任,賠償范圍不僅應與實際的物質損失相符,而且亦可請求精神損失賠償。可見,雇主是承擔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對于工人的保護力度是不一樣的。如果將雇主的責任僅規定為社會保險責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對雇員將會很不利。因為我國較低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有關工傷保險的補償標準不可能太高,如一位煤炭工人在勞動中受傷致殘,工傷保險只能補償有限的幾萬元,很難彌補其實際的損失,而且也不可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將雇主的責任規定為侵權責任,則雇員工傷后,不僅能按實際損失獲賠,還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所以,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工傷損害應該實行混合責任體制,既應該有基本的勞動保險,也應該有明確的侵權行為法的保障。如此一來,不僅勞動者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護,而且也會促使企業更重視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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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意外單位應該負責的,請了解相關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