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所在的大廈準備在2,3樓搞一個電腦城。現在去工商局注冊,名稱為“創富硅谷電腦城”,但是工商局不允許他注冊,因為我在這個大廈的5樓辦公,我注冊了一個名為“創富科技”的公司(2004年注冊),現在物業中心(電腦城由物業中心搞的,該物業屬于大廈的開發商的下屬企業,這個大廈叫創富大廈,)為了注冊成功,要求我出具證明,同意他們使"創富硅谷電腦城"字樣,如果發生糾紛與工商局無關,問一下有關專家,這個證明我該不該開?能否讓他們有償使用這個名稱?如果同意,我該如何與物業中心約定,來保障我的權益,以及避免日后的糾紛,謝謝!

熱心網友

以上答不對。沒有看清提問。大廈要你出的證明,是要你授權他們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創富”作為字號。你在工商局注冊公司,即享有“創富”這一字號在本行政區劃內相同行業的使用權,其他公司如果想叫“創富”這個字號,必須要有你公司出具的授權證明,允許他使用“創富”作為企業的字號,否則,工商機關不能受理核準。從法律上講,共“創富”同音不同字或字形相近的也不能使用。至于是否允許大廈使用“創富”這一字號,是你公司的事,局外人無法幫你分析,這就要你自己考慮清楚了。另外,不知道你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規模,如有必要,可以考慮申請注冊“創富”商標,這對于保護你公司的名稱權等知識產權及擴大公司影響都有幫助。詳情可參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熱心網友

1、你對“創富硅谷電腦城”不享有名稱權,因為你的公司名稱叫創富科技,而該物業大廈叫創富大廈,企業名稱權要收到法律保護,必須要注冊以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工商局是所在轄區企業名稱登記的管理機關,凡是本轄區內所申請的企業注冊名稱沒有與同一行業內以前所申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工商局都應當給予登記。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正當競爭,以免引起消費者誤認。不過,名稱的登記要經過預先核準登記,期限為一年。2、你對“創富硅谷電腦城”也不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表述,而不是觀念,短句一般屬于觀念,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表述。因此,你對“創富硅谷電腦城”不享有在先權利。綜上所述,你對“創富硅谷電腦城”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權利,別人可以自由利用,使用也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是不是感覺很不爽,但法律就是這樣,你也不該超過法律所要求的利益。即使你現在達成協議,轉讓“創富硅谷電腦城”,以后對方可以協議無效,要求返還。。

熱心網友

1、應該去出具這樣的證明。工商登記注冊涉及到企業的名稱及相關權益。對公司名稱的冠名問題,法律上有許多限制性的規定。你擬取的名字與其他先登記的企業名字相同,可能會導致日后一些糾紛,所以共商管理部門要求擬去出具這個證明是正確的。2、不管有償還是無償,只要物業中心授權或者允許擬使用該名稱,擬就合法了。在合同約定時,請注明使用年限,使用方式,擬的企業與物業中心的關系,使用費的給付方式,違約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熱心網友

當然應該開了,和其他企業發生相同字號的情況,屬于侵犯企業名稱權的行為。如要合法,必須得到同名企業的同意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