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權利義務方面啊
熱心網友
自從有了城鄉戶籍的差別,直至今日,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社會地位和福利的差異,大城市戶口和中小城市戶口之間也有許多不平等,比如在就業、子女上學、社會保障等就存在有歧視。特別是在中國城鎮中有大量的流動人員,因為戶籍制度,他們并不能和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這實際上就是在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的原則。所以,城鄉戶籍差別帶來的更沉重的惡果就是限制了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人口的自由遷徙和選擇居住地的權利。(一)戶籍制度與農民的政治權利平等。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參加國家生活的權利。它是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一個重要內容。凱爾森認為:"我們所了解的政治權利就是公民具有參加政府,參加國家意志形成的可能性,用實在話來說,這就意味著公民可以參與法律秩序的創造。"具體而言,政治權利就是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權、罷免權等權利。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諸多政治權利中處于首要地位的權利,是實現其他政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我國憲法第34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這一權利卻受到諸多限制。例如,我國選舉法第16條規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換句話說,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四個農村選民才頂一個城市選民。而農村代表與城市代表劃分的依據正是戶籍。此外,從全國人大歷年的代表構成看,第一屆農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屆67人占5。46%;第三屆209人占6。87%;第四屆662人占29。4%;第五屆720人占20。9%;第六屆348人占11。7%;第七屆與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屆280人占9。4%;第九屆240人占8%。⑤這些事實說明:在全國人大代表各額中,農民以其占80%的人口基數僅得到了極不相稱的席位。由于政治生活中缺少農民的聲音,現實生活中各種坑農、害農的事件不斷發生,農民負擔問題難以解決就可想而知了。 (二)戶籍制度與農民的經濟權利平等。對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經濟利益則是實現幸福生活的源泉,正如任何社會都不能離開經濟基礎而存在一樣,任何個人也都不能離開經濟利益而生存。因此,經濟權利構成了公民整個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礎。經濟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直接制約其它基本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那么,我國城鄉公民經濟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如何呢?據《中國統計年鑒》顯示:1952年城市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是農民的2。4倍,現行戶籍制度確立以后,這一比值不斷擴大,1978年達2。8倍,1999年達4。1倍,目前這種不斷擴大的趨勢仍在繼續。需要指出得是,我國農業尚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零散農戶生產向集體化生產的轉變過程中,各地的生產力水平極不平衡。把一些還處于黃牛耕地式的農產品推向市場,這種缺乏基本保護的競爭本身就很不公平。然而就是在這種生產力極低的狀況下,農民還承擔著高額稅負和各種費用。在有些地方,農民一年辛苦換來的若干"白條子"就是對農民經濟平等權的一種嘲諷。此外,農民還要面對各種不平等的消費、社會保障政策。比如農話比市話貴,農業用電比城市用電貴,等等。在社會福利方面,長期以來,國家每年為城市居民提供幾百至上千億的各類社會保障,城市職工享受退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項社會福利,農村卻只有少量貧困人口享受一點微薄的社會救濟。 (三)戶籍制度與農民人格權利平等。人格權是個人置身社會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人格權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內涵,也是人權保障的基本內涵。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現行戶籍制度所確立的二元社會結構造就了我國公民人格權利不平等的現實。在今天的城市里,幾乎所有的臟、累、差的工作都成為農民的"專利"。即便農民工與市民同在一個單位工作,他卻不能和市民正式工一樣累計工齡,不得評定技術職稱,不能得到進修與培訓的機會,沒有升職晉升的希望,分不到住房,享受不到公費醫療、退休待遇,沒有失業救濟,一遇經濟不景氣或政府治理整頓,可使其立刻變成為無條件清退的對象。如現階段,我國城市失業和下崗現象日益嚴峻,許多地方政府把外來務工的農民看作是城鎮職工就業的障礙,從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視農民工就業的政策。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在某種意義上,"農民"本來只是一種職業稱呼,專指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應該和從事其他任何職業的人一樣處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卻把整個公民劃分為"農村人口"和"非農村人口"兩大陣營,農民不只是一種職業稱呼,更是一種不可輕易變更、且需世代承襲的身份。也許,令外國人難以理解的許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名詞,比如"農民"、"農民企業家"、"外來妹"、"暫住證"等等,對中國人來說卻是不言自明的。另外,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也存在差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還有,農村的房地產國家限制其流通,造成農村的房地產不升值。還比如社會保障方面,農民就沒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也不具有享受低保的資格等等。總之,雖然法律上規定平等,但還是有很多的事實上的不平等。 。
熱心網友
按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來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應該沒什么不同。但在前幾十年,由于某些人為的因素,它們被區別開來了。過幾年,它們可能會真的同樣了。
熱心網友
在當時城鎮戶口可以得到國家配給,農村戶口則沒有這種待遇。這個政策好像是63年制定的。現在還是有區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和農村也不一樣。就拿今年上海的養老保險繳費來說,城鎮戶口上班族,單位為職工繳四金,最低要繳500多元,但為農民工只繳100多元,(有些老板專招農民工。)按照這樣繳納,退休以后的生活是有明顯差異的。中國的農民真的很苦(好的只是一小部分)。三農問題不解決,會影響國家的安定!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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