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2000年的初夏,有一農婦在菜園鋤草,隔壁的一家 把草弄到 她家田里,她就說讓他們以后不要再扔,他們不服就打那農婦。回家候農婦的家人知道不服,就在對方的房外叫他們出來,進行了第二次打架事件,雙方都有傷,但農婦方的傷最重,對方幾乎沒傷。醫療費農婦方1500元,對方1000元但多數是假的醫療(實際沒有那么多)。當時是有鄉政府處理這件事,但由于先傷人的一方的親人是鄉長,所以定的賠償費很少,只有50元,農婦不服,沒有接受,至今還沒解決。因為農婦家有兩個兒女要讀書,所以把這事一直沒提。請問這事再過2年再提出時該由誰解決怎么解決?(原鄉已經被其他鄉合并了,而且當時農婦被打在頭上因失血而昏迷。謝謝各位回答,非常感謝,此事完全屬實。
熱心網友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有效期一年的規定了,不太好辦
熱心網友
民事侵權糾紛
熱心網友
應該報警處理的。
熱心網友
這事屬于民事侵權糾紛,與鄉政府沒有關系,鄉政府的處理屬于民事調解,不具有強制的執行力,如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起訴。但農婦已經超過了一年的短期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除非,法院同意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熱心網友
2000年的事情,現在已經過了訴訟期了。當時不服調解,當時就應該報案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