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向乙借錢(是高利貸,100元每月收取2元利息)以房產為抵押,這筆錢用于家庭共同投資,建了一家小加工作坊。甲與妻子都在借錢合同上簽了字。2003年,甲不幸病故。問題一:私人放高利貸是否合法。問題二:甲病故后,小加工作坊也倒閉了,那么乙將利息算到現在是否合法。問題三:甲妻是否有償還這筆債務的責任,若有,是否可以只還一半。問題四:乙要求甲妻履行合同,因甲妻無力償還,所以,乙要求用房產抵押。那么甲妻要求留一間房子自己居住是否受法律保護,因為社會注意國家應該有一些人道精神,要完全履行合同豈不是要甲妻流浪街頭。
熱心網友
1、民間借貸利率只要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四倍)就是合法的。100元月利率2元,年利率24%,而且2000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5.85%,一到三年期為5.94%,四倍分別是23.4%、23.76%,24%明顯高于23.4%、23.76%,因此超出部分不會得到支持,但沒有超出部分則受法律保護。 2、只要沒有歸還計算利息就是正確的,將利息計算到現在是合法的。 3、甲妻有義務償還全部借款,因為她在借條上簽了字,并且該筆借款家庭的共同的生產經營。 4、將房子作價評估,用于償還借款,超過借款部分歸甲妻。要留一間房子應該是合理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熱心網友
由于是借貸糾紛,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應這樣認定:1、無論單位或個人私自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不被法律所支持,但可參照民間借貸利率執行;2、盡管甲已病故,小作坊也已倒閉,但由于借款尚未償還,因此,利息計算至今并無不當;3、這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投資,且甲與其妻都在借錢合同上簽了字,因此,應被認定為共同欠款,其妻負有償還全部欠款的義務,而不是一半;4、假如借款合同到期,乙方有權要求甲妻償還欠款,一旦提起訴訟,乙方的要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高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除外),乙方也可以在甲妻無法償還欠款的情況下,要求甲妻以抵押房產沖抵欠款(將房屋評估后沖抵欠款,或出售后償還欠款,剩余部分歸甲妻);甲妻要求保留一間房子自己居住的要求并不過分,法律對此也有相應規定,相信在實際執行中會有所體現。甲妻現在還有一個自我保護的法寶,即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無效。假如,甲妻的房屋盡管約定用作借款抵押,但并未實際登記,那么,甲妻可以用其他方式償還乙方欠款,而不必擔憂因房產抵押而使自己無立錐之地了。。
熱心網友
問題一:私人放高利貸是否合法。雙方借貸行為有效,對于該行為是否屬于高利貸是存在問題的,不過依照顯失公平原則可以將利息改為銀行存款利息。當然如果乙方拿出證據證明這筆錢有其他的高回報的機會收入則可以作為對抗理由,由法院自由裁量一個適中的利息。問題二:甲病故后,小加工作坊也倒閉了,那么乙將利息算到現在是否合法。因為是借貸而不是合伙關系,所以乙無須考慮小作坊的經營狀況,而有權將利息計算到償還本金的時刻為止。問題三:甲妻是否有償還這筆債務的責任,若有,是否可以只還一半。這屬于共同債務,甲妻應當全部償還。問題四:乙要求甲妻履行合同,因甲妻無力償還,所以,乙要求用房產抵押。那么甲妻要求留一間房子自己居住是否受法律保護,因為社會注意國家應該有一些人道精神,要完全履行合同豈不是要甲妻流浪街頭。 最高法院有針對性的規定,用于基本生活需要的財產可以不予執行,不過抵押是否就使甲妻不能居住?這二者應當是不矛盾的。所以這個問題問的有問題。。
熱心網友
我回答一下,僅供參考:1、私人放高利貸肯定不合法,高利貸超過銀行同期貸款標準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2、甲妻有義務償還主債務,因為這是共同債務,不能只承擔一半;3、用房產抵押,不意味著全部無條件將房子給付債權人,而應當進行拍賣,給付拖欠的債務等值部分,剩余的歸原所有人。
熱心網友
照顧一下新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