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提供的傷情介紹沒有醫生簽名,法醫的鑒定書中沒有進行活檢內容,這樣的法醫鑒定是否有效?法醫的鑒定書沒有進行活檢,醫院提供的傷情介紹沒有經辦醫生簽名,這樣失真的法醫鑒定是否可以推翻?
熱心網友
現在我國的法院已不再承擔收集證據和舉證的責任;法醫學鑒定結論的作為證據的一種, 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必須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經過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在庭審對這樣欠缺真實性的證據進行質疑。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對于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你們認為:法醫的鑒定書沒有進行活檢,醫院提供的傷情介紹沒有經辦醫生簽名,是一個不真實的法醫學簽定結論,可以在庭審質證時向法庭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相信人民法院是會采信的。
熱心網友
如果可證明法醫鑒定的依據的真實性不能證明其合法有效,那么法醫鑒定可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