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個基數,詳細點,是不是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基數呀?謝謝

熱心網友

剛明白你的意思哈~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理解起來有點麻煩,要耐心看完阿~):月工資基數/20。92(天)解釋一下以上概念:1 所謂工資基數,是指計算假期工資的工資額。工資基數并非簡單是當月的工資。工資基數的確定方法分下列三種情形: ◆有約定從約定:對于計算的基數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里協商約定,只要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所以,下次與公司是簽合同的時候,別忘了談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喔。 ◆集體合同來約定:如果你怕自己和老板談加班工資開不了口,那簽訂集體合同最好了,大家一起和老板“談價”。只要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執行。 ◆沒有約定看法定:如果你沒有和老板講清楚,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最低工資計算。2 所謂20。92,是國家規定的,全年365天減去10天的法定節假日和52周雙休日后所得出的月平均工作日。舉個例子加以說明:假設你和公司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用于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是1500/月(第一種情況),那么你的日工資就是: 1500/20。92=71。7元。假設你和公司在合同里沒有約定工資基數,只約定了你的月薪是1500/月(第三種情況),那么你的日工資就是: 1500*70%/20。92=50。2元小時工資就是日工資除以8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加點工資——1。5倍 休息日加班工資——2倍 節日工資——3倍現在會算加班工資了吧~哈哈:D。

熱心網友

我比較同意海天一色的說法,不同意在計算工資是除以70%的說法。因為勞動保障部(原勞動部)從來沒有這樣規定過。但是對于在法定節假日的支付倍數上,我不完全同意海天一色的說法。這是因為在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辦法的補充通知里說,法定節假日是“再支付300%”,也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約定的是日工資,應該給4倍(本身這一天的工資還要給,再加上3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約定的是月工資(就是說每月給多少),那么法定休息日的工資已經計算在月工資里了,法定休息日無論是否勞動月工資是不變的,這一天的工資用人單位已經給了,只需要按照海天一色的計算方法算出來日標準乘以3就行了?,F在的平均月工作日是20.92天,平均月小時是167.4小時。你自己算吧。

熱心網友

樓上說的很對的。

熱心網友

加班費計算有兩種方式,一種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它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實行這種方法的單位,在法定節假日需要向加班的員工支付300%的小時工資。周六周日加班雖可以不發加班費,但在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內,員工工作小時數如果超過167.4小時,單位需就超出的小時支付150%的小時工資。員工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用其月工資標準除以167.4小時,得到小時工資。另一種計算加班費的方法是標準工時制,也是用得最廣泛的工資計算方式,根據這種制度,員工每天工作時間若超過8小時,超出的小時應給予150%的小時工資,在周六周日加班的,如果企業不能補回同等時間的假期,便需支付200%的日工資,對于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則需向員工支付300%的日工資。員工日工資計算的方式是用月工資標準除以20.92天,得到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算法為日工資除以8小時。在計算中使用的員工月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標準,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員工,則以每月實際發放到員工手頭的工資,即“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