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屬婚后所買,男方家出了80%女方家亦出約19%加裝修費等,其中女方妹妹幫借18000,現房子產權登記只寫了男方名字,問:如果以后離婚,房子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那需要什么證明或證據?(以上現金均無借據類證據)注:請講詳細些,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樣做依據是什么?

熱心網友

是屬于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婚后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房屋是婚后所購買的,所以不用證明什么你們的房子就是共同財產,債務也共同償還。。

熱心網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婚后購買的房屋,即使是產權登記時只寫了男方的名字,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無需刻意再去找什么證明。假如我是法官,認定婚后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至于你妹妹幫助借的18000元錢,假如沒有履行借貸手續,一旦發生爭議是不會受到支持的。因此,建議你在夫妻關系正常時,盡快將借款還給你妹妹,避免為此事傷了姊妹間的和氣。

熱心網友

夫妻婚后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夫妻個人財產約定屬于個人的除外。  如果你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那么這幢房子應當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由此所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屬于夫妻的共同債權債務。所欠的借款應當由你們夫妻共同償還。

熱心網友

夫妻婚后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房屋是婚后購買,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但房子產權登記應該是夫妻共同登記,而且夫妻各有各的房產證的.這樣以后麻煩事會少一些.可找當地房管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