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處期房,這些天就要交首付款,明年進住時再交余款。 房主由于一些原因,負擔不起房款要賣房。我看好了這處房子,房主的交易條件是付給她40000元錢,然后我們之間簽個協議,房款由我來交,明年房產證下來后我們再辦理過戶手續。請問我們在簽協議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問題,這種協議能不能作公證?另外,我們這種交易有哪些風險?
熱心網友
可以簽定附生效條件的房屋買賣協議,來規避法律沒有產權的房屋不能買賣的規定。如需咨詢發消息給我
熱心網友
建議你不要和他進行私下交易,如果想通過簽協議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我也建議簽一個包括開發商在內的三方協議,或直接由你就該房屋與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協議。如果簽三方協議,建議協議中有如果原認購者不能如期辦理相關手續可由你直接辦理的約定或直接在協議中約定你可以評該協議辦理相關手續而無需原認購人在場。同時,協議和雙方交付錢款的過程最好到公證機關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