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上勉強過的去但談不上幸福要離婚嗎
熱心網友
沒有感情了,也不愿湊和,就離吧!
熱心網友
幸福的戀人到處都有,幸福的夫妻這世界可沒幾對,家家都有難念的經,就是外人看著絕對是幸福的一對,沒準老公背后還在沾花惹草呢.
熱心網友
離了,也許會比現在好些,也許不如現在。
熱心網友
還是好好的過日子,現在的好人不好找的.
熱心網友
你覺得離后,你就可能找到你所謂的愛就離吧
熱心網友
我是京籍外地人,我妻子是北京人,我倆在一塊生話了八年,不吵不打不鬧,今年七月雙方終于協議離婚了,離婚后雙方沒有痛苦,彼此都很輕松,孩子也理解,同意。如果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所追求的目標又不同,雙方性生活不協調彼此還是離了好。
熱心網友
不離,找辦法讓你們的生活陽光起來。是的,平平淡淡才是真。
熱心網友
看你自己對幸福的定義了.
熱心網友
生活是很現實的,那些小說,電影等是為了教育人的,編的吸引人.實際上大多數家庭都是過日子,沒有那么你愛我愛,愛的死去活來.樓上說的對,平民百姓的生活就是那么的平平淡淡.沒有利害沖突,還是不離的好.
熱心網友
平淡才是真!
熱心網友
對婚姻沒有完全失望就不要離。你們得調劑一下,嘗試改善生活質量,并且知足長樂就好了。離婚是萬不得已的選擇。誰也不好說離了婚以后就能找到更好的,對不對?
熱心網友
只要過的去,就別離了
熱心網友
當然不能離婚了.多看看別人為什么離婚的你就知道為什么了.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手冊(第五頁) 61.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以協議方式就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離婚的離婚方式。根據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第7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于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就離婚時涉及的重要問題,例如財產、住房、子女撫養等達成協議;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受理這類離婚申請。協議離婚的好處是能在較短時間內達到離婚目的,程序簡單、快捷,當事人雙方心態較為平和,對子女影響較小,家庭隱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費用很少(發給離婚證只收取工本費)。 2.訴訟離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但在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離婚萬式。訴訟離婚的好處是法院的處理結果一般較為公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當事人比較尊重法院的判決,能自覺履行判決內容。這種離婚方式的不利之處是訴訟時間可能較長;提出離婚的一方可能達不到離婚的目的;當事人法庭相見,互相指責、互揭隱私,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傷害;子女可能被牽扯到訴訟中來,受到不利影響,等等。 面臨離婚問題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離婚的方式,雙方盡量作到好合好散。研究表明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影響很大,所以父母在離婚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子女的心理健康,妥善解決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使父母離婚對他們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62.什么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離婚及其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后,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包括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個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包括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 有關規定,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是: (1)申請。因為離婚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先驗明方的夫妻身份,對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申請時應持下列證明材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至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著重審查下列事項: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否真實、自愿,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情形;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處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經過調解而無效。工作人員應當分別與當事人說話,并且與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聯系,了解有關情況。同時作必要的調解工作。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63.如何寫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的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契約。其結構包括三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主要內容如下: (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和序言。標題寫“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協議書”。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址、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在序言中應交代訂立離婚協議的目的、依據、程序等事項,例如,“為了登記離婚,結束已經死亡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2)正文。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作出的約定。首先寫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愿離婚。然后寫子女歸哪方撫養,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期限和方式;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現有住房歸哪方居住,等等。 (3)尾部。包括對協議本身的說明各當事人署名以及訂立該協議的日期。 對協議本身的說明主要是本協議的份數、存留處所和生效日期。雙方可以約定該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如無此約定,則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意: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例如,根據《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剝奪一方的再婚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不得剝奪任何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等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則因違法而無效。語言表述應明確,忌籠統、空話、模棱兩可的語言,尤其在財產分割方面,如果只寫雙方名字,將會導致履行時發生爭議。對子女撫養問題,不得寫“男孩歸我,女孩歸她。”應寫清其子(女)×××歸×××撫養。因為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不能歸其所有。 64.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協議怎么辦? 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對方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濟途徑。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公有住房租住權等協議,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履行協議。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自愿離婚約協議,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已生效的離婚登記。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無隸屬關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職責,人民法院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登記應當尊重。 65.什么是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對離婚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調解或判決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1)訴訟離婚限于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例如,對債務的性質及分擔有爭議;對子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的數額等有爭議;對是否給一方經濟幫助及其數額有爭議;對公房租住權有爭議等。 (2)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第三者只能依法作為訴訟代理人。精神病人、癡呆病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人民法院應說服其出庭;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就地征詢其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3)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與訴訟外的調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貫穿整個過程,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程序。 (4)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過調解無效。 66.離婚起訴書怎么寫? 離婚起訴書是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難予離婚,并解決附帶問題而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訟文書。寫離婚起訴書首先應當注意格式規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如下: 民事起訴書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或職業、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或職業、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 年 月 日 附項:(1)本訴狀副本一份。 (2)×證×件。 然后注意內容合法、完備,語言明確。寫訴訟請求時可以分條列項: (1)訴請法院難予離婚; (2)婚生子(女)×××歸×××直接撫養; (3)共有財產作如下分割…… (4)所購(所租)房屋歸×××所有(租住)。 在陳述事實時,應實事求是地寫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和證據。特別有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例舉的情況。 在闡明理由時,營首先分析婚姻關系發生危機的程度和矛盾的性質已導致感情破裂,然后分清責任,最后列舉法律依據,引述婚姻法涉及離婚條件的規定。在正文結束時,概括地重申訴訟請求。例如: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特訴請法院準予離婚,請依法準許所請。”注意語言簡練,重點突出,毋需詳述戀愛、結婚及婚變的過程。要提供證據,不可道聽途況,更不可妄加猜測。提供證據時要寫清證據來原,證人姓名及住所,以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67.在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分娩后一年內,嬰兒死亡的,原則上仍應實用上述觀定。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在一定條件下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并不意味著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剝奪,而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后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女雙方也可以協議離婚。此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例如,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緊迫的事由,一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女方承認懷孕是與他人通奸所致,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因此,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8.當事人要求離婚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要求離婚的訴訟,原則上應該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有下列情況的,應按法律規定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9.人民法院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是什么?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即訴訟離婚的法定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該條第(二)、 (三)、 (四)款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的規定,采取的是混合式即兼采概括性規定和列舉性規定的立法方法,其中第(二)款對離婚理由作了抽象的概括性規定,第(三)款則具體列舉了離婚的五種法定理由。 從上述規定看,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一祥,仍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難予或不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之所以規定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基于婚姻關系的本質的要求,因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婚姻關系賴以存在和鞏固的基礎,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便失去了維系的基礎;二是我國離婚立法發展的結果;三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審判實驗的總結。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外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70.人民法院裁判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1.管轄。離婚案件應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調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結合該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要從實際出發,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凡是能夠通過調解解決問題的,就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這也是我國建國以來的《婚姻法》一貫采取的態度,如此規定是基于離婚案件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慎重對待。而且,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便于雙方接受。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調解要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人民法院不能強迫調解;二是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調解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是無原則地“和稀泥”。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后,可能出現三種結果:第一種是雙方和好,這種情況下,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人民法院可將調解筆錄存卷,一般毋需發給調解書;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應一律制作調解書,因為它關系到一審判決的效力問題。第二種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應將協議內容制作成調解書,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調解和好不成、調解離婚無效、當事人雖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末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3.判決。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7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否要經軍人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對現役軍人離婚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 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訴權加以限制,是婚姻法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其目的在于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國保護軍婚的優良傳統由來已久,早在革命戰爭年代,各個革命根據地的法規、條例中就有此類規定,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新修正的《婚姻法》均繼承了這一傳統。但這次修改婚姻法在離婚問題上有了重大改進,即增加了除外條款,這對保護現役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是完全必要的。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這里的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2)該規定只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不適用該規定,應按一般規定處理。(3)該規定只是保護現役軍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是由他人破壞引起的,一方面,應盡力幫助當事人通過排除外部干擾改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對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依《刑法》追究其破壞軍婚罪的刑事責任。(4)在適用該規定時,要注意處理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關系,應以第三十二條為基礎,同時執行第三十三條關于保護軍婚的規定,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也要注意保護現役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不論軍人是否同意,均可裁判準予離婚。 72.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是否也隨之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前者是男女兩性基于自愿而結成的婚姻關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能人為解除。因此,離婚只能消除夫妻關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身份和血緣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及其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因養父母離婚而消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發生變化。例如,養父母離婚時經生父母及有識別能力的養子女同意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對于未成年養子女,可以依法解除收養關系,改由生父母撫養;也可以依法變更收養關系,改由原養父母一方收養。但變更或解除收養關系必須符合收養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法權益。 73.已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離婚后,是否還有撫養繼子女的義務? 在婚姻法規定的離婚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原則之下,離婚后已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屬于特殊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繼子女未成年并隨生父或生母生活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以自然解除。 (2)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并且曾經受到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母或繼子女千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后,由繼父母養大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于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應當繼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律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已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離婚后,仍有撫養繼子女的義務。 74.離婚時,雙方都要求撫養子女時怎么辦? 離婚時,雙方都要求撫養子女時,根據婚姻法和有關的司法實踐,應作如下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c (2)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3)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優先考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⑥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如子女作出愿隨一方生活的表示,應當尊重其意見,作為優先考慮的情節。 此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75.離婚時,雙方都不愿撫養子女該怎么辦? 首先應由負責調解的部門教育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等法律中關于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例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和第12條第1款分別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不可以放棄,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調解、教育,如果雙方仍不愿撫養子女,可以適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判決的具體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