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我認為現行《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主要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和債權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50%的限制。而是授權公司章程規定,或者依據公司章程由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