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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對其合并處罰的制度,數罪并罰主要有三種情況: 1、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決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即漏罪,這種情況下采取先并后減的原則,即根據《刑法》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然后根據《刑法》第69條,進行數罪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的判決以內,作出新的判決之后再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即先并后減。 3、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對新罪作出判決,然后將未執行完的刑罰與新罪的刑罰合并進行數罪并罰,即采取先減后并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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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但不可以跨刑種,舉例:13年,12年,加一起最多20年,不可以變成無期OR死刑。如果有一個是無期,一個有期,加一起就是無期了,參見97年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