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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規定的汽車強制報廢年限是: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為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上述車輛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根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的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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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為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上述車輛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根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的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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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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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長到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延長到10年。上述車輛達到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的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再上路行駛;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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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是8年其他車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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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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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大車10年,小車12年.現在規定小車12年后年檢合格可再延長使用,不強制報廢.出租車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