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限定時速110KM的高速公路行車,在超越前面時速100KM的車時,最高時速達到了112KM,被警察按違章超速處理.如此處理有無依據?因為超車時都想以最短的時間超過前車,所以加速會有點過頭,超越前車后又恢復正常車速,應該不算違章.

熱心網友

如果是限速110 你開112應該不處罰你的.可以有個+-誤差的但如果限速100 你開112罰你就沒有可商量的了,你也別找如何理由了.國內絕大部分高速是限速100的.

熱心網友

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所以你只要超速,就違法了!也就是說你超速了就要被罰款了!不過江蘇的省條例現在(明年1月1號實行)規定超速10以下不處罰!10%到20%罰50。20%到50%罰200元。50%到70%罰1000元。70%以上罰2000元。50%以上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所以不要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