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前幾年辦理了下崗手續,后來遇到個好的機會,在下崗期間和原單位解除了合同,他能拿到單位應該給的買斷工齡的錢嗎?

熱心網友

買斷工齡在政策上并沒有這種說法,所謂的“買斷工齡”就是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給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職工工齡的“賣價”。但是國家政策的規定是認為買斷工齡是違法的,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但在有些地方仍存在一些買斷工齡的現象,不知道你所在省有無出臺具體規定,我可以提供四川省政府的《通知》規定,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按企業的經營狀況分為兩類。一類是職工下崗前企業已不能正常發工資的和半停產的企業,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算。第二類為全停產企業,應按停產前12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計算,支付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原則上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因終止下崗職工勞動關系而支付的生活補助費工資標準應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相同。對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分期付款的辦法。具體可到你所在省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