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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于企業在1995年清產核資時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生產經營用地,后改為職工宿舍用地的處理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17號)和財政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實施細則》(財清[1994]14號)的有關規定,1995年全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對全部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清查和估價,逐步建立國有土地基準價制度。由于1995年我國已經開始對國有企業職工住房制度進行改革,因此1995年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規定,對于國有企業已進行或擬進行職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納入土地清查估價范圍。企業在1995年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中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生產經營用地,后改為非生產經營用地,用于建造職工宿舍的,在本次清產核資中,對于職工宿舍產權已歸職工個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業同時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后,可以申報對列入固定資產中的土地進行賬務核銷。  (一)當地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企業將生產經營用地改為非生產經營用地的批復文件;  (二)完備的職工房改相關證明材料;  (三)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