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誰能闡述清楚國家發改委、國家計委、國家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通關司的全稱和它們的主管范圍?

熱心網友

一、國家發改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二、國家計委:沒這個部了,其職責并入發改委。三、國家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主要職能   (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并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范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并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并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國家質檢總局通關司:國務院18個直屬機構之一,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準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承擔。 主要職責 :   (一)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四)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五)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七)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注冊工作。   (八)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準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后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并負責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并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   (十)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十一)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十二)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并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十三)制定并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十五)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內設機構: 內設包括 通關業務司 在內的18個機構。通關業務司:研究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證書簽證、標志標識(標識)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業務。編制、匯總出入境檢驗檢疫目錄和種類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簽證工作。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計收費管理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信息化工作。依法監管從事與檢驗檢疫通關業務有關的社會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