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結婚10年,老公是再婚的,現有一女8歲,由于男方家庭的種種負擔(其中有他弟弟的孩子要我撫養,現在才說是他和他前妻偷生的,)二年前我們訂了一份夫妻協議,劃分了家庭的財產,現在他又有了新人,他直接給我說了沒有旁人作證,他和我要求協議離婚,但要按他的要求,對我很不公平,這10年中我要求工作,他以種種理由拒絕,他三個孩子的重擔幾乎都壓在我身上(一個是他和他前妻的,一個說是他弟弟的現在說是他自己的,還有一個是我和他生的),使我和社會脫節,他不按夫妻協議離婚是說被迫的簽的字,我想知道我們的夫妻協議有效嗎?我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嗎?在我們沒離婚之前他有權不給我和孩子生活費嗎?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請快快幫辦我,謝謝

熱心網友

關于外遇,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才行。孩子的撫養問題,你和他均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分額。

熱心網友

夫妻之間的財產如果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從法定,你的這種情況就是約定財產的情況,你們的夫妻協議如果當時是出于雙方自愿的,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應該是有效的。且你可以收集你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的證據,以此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