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約定,并立有經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沒經過公證,有法律效力嗎?甲乙雙方均為離異后重新結合的夫妻,婚后不久,男方單位分了房,不久,女方提出要把房子屬于她自己的產權賣給男方, 根據當時市場價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幣四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房子產權今后歸男方所有。當時男方由于考慮不周,沒有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數年后, 由于房價上升,女方感到吃虧,現在反悔了。請問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約定,并立有經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沒經過公證,有法律效力嗎?敬請懂法律人士和律師回答。非常感謝。
熱心網友
對夫妻婚后財產歸屬的書面協議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公證,你們的協議是有效的,這個房子歸你個人,這和房產證有沒有變更沒有關系。如果沒有這協議,即使房產證上寫的只有男方的名子,房子仍是夫妻雙方的。
熱心網友
即使經過公證,沒有去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女方同樣可以毀約。在這種情況下,她只承擔違約責任,大多是社會輿論的遣責而矣
熱心網友
協議有效的,不必經過公證或必須過戶。
熱心網友
房產轉讓得到房產局辦理變更手續,不然不發生效力.
熱心網友
司法解釋規定:協議有效;女方對房屋沒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