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種所得稅在國稅,應有哪個稅務部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證明》?營業稅種所得稅在國稅,應有哪個稅務部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證明》?請賜教!我單位是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業,繳納營業稅,根據規定在國稅進行了所得稅登記,請問應由哪個部門開據《外出證明》?我遇到了此情況哪都不愿意開?請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熱心網友

根據《外出經營活動管理制度》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稅務登記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請表》,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并由經營地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滿10日內,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沒有明確在國稅還是地稅辦理,他都是說所在地(或主管)稅務機關,而所在地(或主管)稅務機關就包括國稅和地稅,所以我認為如果要保險的話,你單位應該在國稅和地稅兩個稅務機關開此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