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單位把“商標”抵押給了銀行,后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倒閉,故銀行把商標進行拍賣。但公司還欠我們很多工資,請問銀行拍賣所得的款項,可以用來償還我們的工資嗎?
我不同意前面同仁的看法。抵押權具有優先權,拍賣所得應當是先清償銀行債務,如有多余,才按照破產清償順序清償。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拍賣所得首先是清算費用,接著就應當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其次才是一般債權人。所以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