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廠2000年簽定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對企業造成兩萬元損失,企業可以解除合同,依據25條.后在正常情況下3年時,企業修改了勞動合同條款,將兩萬元改為一萬元,通過職代會討論發布并載明,2000年合同書同時相應修改,請問,企業能按1萬元的損失額給我處理嗎?相關的政策依據.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