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為何不像行政訴訟法規定那樣,當事人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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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條文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死亡的可以由近親屬提起訴訟的規定,但是在很多民事訴訟中比如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以上規定第一條就明文規定了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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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所訴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一方當事人死亡后,法律關系也就因為缺失一方主體而就此終結.但在行政訴訟中,由于所訴的法律關系的一方是行政主體,一般是由于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引起的訴訟,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并不因為當事人的死亡而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