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一元兩級多層次“一元”:最高國家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享有法律制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多層次”: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分權的,多級并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統一領導,國務院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地方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權力。具體來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行使行政法規制定權(國務院各部委行使行政規章制定權),一定級別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其所屬的政府行使地方性規章制定權),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相對獨立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律不可能先授權后制定.
熱心網友
可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可以將某個具體的問題授權給具體的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比如 執行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熱心網友
不會沒有這樣的法律法律可以授權由某個部門來執行法律,但不能將法律的制定權交給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