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無任何違章行為并且為公司的正式員工,因其他車輛違反交通法規在先的情況下,出現車內乘客損傷,花費近兩萬元,其公司要求司機個人承擔50%的費用。司機不同意,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具體情況為: 某路線大客司機為Z公司的協議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行駛途中,其前方行駛的出租車在未給予信號且未靠路邊的情況下看到“自認為欲搭車者”行急剎車,后公交車也行殺車。正巧車上有名60歲左右的婦女和其女兒坐在最后排中間的位置,前無擋物,由于慣性而跌下座損傷其腕部。司機見狀馬上下來詢問傷勢,急于把傷者送入一中心醫院檢查。后來由于Z公司安全員的工作過失引發傷員家屬的氣憤,最后花費近兩萬元。Z公司要求司機承擔一半費用,該Z公司與天津公交公司為合作關系,且要求司機賠償數額為本公司自行擬訂的,非合同條款。由于工人家庭無法承受,現不再與Z公司續簽合同,司機與天津公交公司簽有終身合同,現在因為事故不再與Z公司續簽合同后被扣除兩千元保險金及工資千余元,后退回原公司(天津公交公司)報到,但天津公交公司和Z公司商議后還是要求司機按原數賠償,否則不予安排工作,因司機感覺不公平未聽從天津公交公司的分配線路,下崗待業,但現在公司停止對司機的一切最低保障金及保險金。 請問專家,如這種情況下要和公司討個公道該如何下手??對Z公司還是天津公交公司?如果著手打官司是自己找律師還是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贏訴的幾率多大? 萬分感謝您的幫助?。。。?/p>

熱心網友

嚴格適用法律來說,勞動者在履行職務的時候造成企業財產損失,只要不能證明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過錯的兩種形式之一,不是一般過失),勞動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或接受扣發工資\懲戒處分。天津市我不太清楚,但江蘇省高院的意見是明確的:不能把勞動者正常履行勞動合同帶來的損失加重到勞動者的負擔,此違反了勞動法的根本原則和保護宗旨,為勞動者正常履行勞動合同設置了障礙,排除了用人單位做為企業應當對外承擔的風險。即使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也只是酌情補償而非全部賠償。有關案例好象南京中院判了一個,在近期哪一期的人民法院報登載:內容是企業約定因職工經手的業務款項收不回時由職工全部賠償的合同條款無效,也不構成債務的轉移。你愿意的話可以好好找一找。另外,從賠償主體來說,如果你是賠償主體的話應當對民事調解直接參與和提出意見并簽署協議,用人單位代為調解后把責任歸并到勞動者身上不僅是邏輯上的錯誤,也與法律規定相悖。你可以聘請律師或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被訴人以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或終身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準。請求事項為1,請求裁決被訴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崗位保障申訴人的勞動權利和義務;2,請求確認被訴人扣發工資的行為違法,并返還扣發工資元及支付同期銀行流動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請求裁決被訴人立即為申訴人補繳各項應繳社會保險并繼續依約保障申訴人的社會保險待遇;4,(2000元保險金是怎么回事情,是商業保險吧,這個訴求給你空著,沒弄明白那個款項的性質。)5,仲裁費用由被訴人負擔。

熱心網友

首先要搞清楚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我看是z公司。這就要看這個公司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是怎樣定的了,按制度辦,這個制度必須經過職代會通過。如果沒有制度,那就沒有道理賠償。按照規定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的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所以制度很關鍵。就是賠償,公司也只能沒月從你工資里邊扣不超過20%的錢,這是國家的規定。有關問題,你可以向天津市勞動保障局信訪處咨詢,或者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這個大隊長是全國勞模啊,一定能給你出主意。

熱心網友

樓上說的比較明白;但讓個人承擔50%肯定是不合理的。另外,這樣的情況,前面的出租車是應該承擔責任的,出租車那去了?

熱心網友

我認為,出了事都有責任.對于公司的做法,有欠妥之處.可以先找公司或公司的上級內部解決;在這樣不能解決的話,起訴法院.律師嘛當然是自己找為好了.自己找律師,他收了你的錢就會為你想辦法保護你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