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執行合伙協議.侵吞合伙財產.謊報虧損怎么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大概情況是:甲出資40%.并負擔房租費.水電費.乙丙各出資30%.開辦一間服務行.其中乙丙系準夫妻關系.一個管錢一個管帳.合伙兩年后.乙丙稱連年虧損無利潤可分.但自己卻以個人之名譽購置了一輛價值五萬元的面包車.而甲卻一無所有.另外.合伙協議約定;合伙負責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年.現兩年期已到.乙丙全無交權的意思.有何好辦法叫他們交權.謝謝還有就是這幾年的房租費水電費能否要求乙丙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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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第二章第八條之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九條規定:“ 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十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十一條規定:“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和 第十二條之規定:“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符合上述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你說的這件事情違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憑這兩條~你完全可以追究他的形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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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豈能受此怨氣???甲可先與其協商,若他們不答應,便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用怕,訴訟費會由他們出的!只要你們有合伙協議,法院就完全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他們很明顯違約了,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另外,我不知你是否能在你們的帳戶中查出什么破綻,能查出更好,一并將這些證據交上法庭!至于你后面問的問題,由于你們的合伙還沒解除,所以合伙協議依然有效.也就是說你還得交納這幾年的房租費,水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