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屆畢業生,與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大連理工此屆統一樣式的),但是還沒有簽訂合同,協議中也沒有對工資、待遇、違約金等作出明確規定。試用期是6個月,到今年底結束,我現在不想在這個單位干了,我應該怎樣解除和單位的關系?是現在就走好,還是等協議到期好?違約金方面怎樣處理,應該是多少(試用期每月1500工資,扣除保險等1200多)? 還有我們剛來的時候簽過一份東西,不過3份都交給了公司,這樣的東西有效么?請高手解答一下,或者幫我策劃一個好方法離開,盡量減少違約損失,不勝感激!??!
熱心網友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從此條款可以看出:1、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你與單位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律法規事實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建議:1、如果你想離開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離開,否則,試用期滿后再離開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了;2、至于你與單位簽訂過的東西,估計是就業協議的有關補充協議,一般不會對你有什么影響。
熱心網友
按你說的協議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但你和他們簽定的什么東西,在他們手里的哪個,是什么內容,是否對你們影響?
熱心網友
想走就走吧,不需付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