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2001年二月因休長假到一家超市做營業員,試用期三個月。在簽合同時,超市要求交500元的合同抵押金,以防員工盜竊。但后來由于要回單位上班,一個月未滿,我老婆提出解除合同,超市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還抵押金,因急于回單位報到,也就暫時放下了。 不久,單位搬到了另一個城市。由于單位與原來的超市不在一個城市,這么多年來,我們也沒有機會再回去辦這件事。請問,我們還能回去找超市要回合同抵押金以及她第一個月的工資嗎?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你妻子有權請求該超市返還抵押金并支付工資,如果該超市不同意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該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要求提出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今已過去四年,已經過了時效,只能視為你們自動放棄權利。
熱心網友
簡單的民事關系,但是從你知道侵權行為發生到現在已經超過2年了,過了訴訟實效,所以勸你不要再麻煩了,500元,不一定能夠你往返的路費
熱心網友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外,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多次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愛人所在的單位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你當時到當地設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你愛人肯定能討回應得工資及押金。但由于你愛人現在主張權益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時效,估計勞動行政部門不會再處理你愛人的請求。